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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恶意抢注商标“搭便车”

2022年02月22日 15:01:43 来源: 安徽日报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商标是一种标记,不仅可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而且承载企业的商业信誉,代表市场和大众对其产品价值、质量及服务的认可度。近年来,少数企业、自然人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恶意抢注国内外知名商标、商号、名人姓名,甚至同一主体囤积几百上千件商标。

    从抢注“钟南山”“火神山”“雷神山”,到抢注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为何屡禁不止?首先,公众人物可以带来流量及商业价值,商家恶意抢注之后,便将人物同产品“捆绑”在一起,激发人们消费欲望。其次,大多数恶意抢注者自身并不拥有实业,而是把抢注作为一门“生意”,将商标据为己有后,向正当经营者索要巨额商标转让费或以被抢注企业“侵权”之名起诉,讹取赔偿。据业内人士反映,抢注一个商标成本不到1000元,但转手卖出就能获利上万元甚至数十万元。恶意抢注商标,不仅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造成大量商标资源被闲置,让真正有经营需求的企业“一标难求”,影响品牌培育。

    治理恶意抢注商标,关键要扎牢法治篱笆。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恶意抢注行为特征,加强源头治理,提高商标申报门槛,把好商标申请“准入关”。对商标使用情况实行过程管理,税务、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加强合作、信息共享,动态跟踪已注册商标使用情况,对闲置商标收取一定费用,保证商标“物尽其用”。针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依法注销违法商标,健全商标注册信用档案,建立恶意抢注“黑名单”。充分发挥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机制作用,推进信用联合惩戒,提高恶意抢注商标违法成本。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排查力度,让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无法蒙混过关。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消费者对商标认知日趋理性,企业依靠“蹭流量”“傍名人”注册商标注定得不到市场的认可。企业既要树立品牌意识,明确自身发展方向,根据市场定位、经营方式以及受众特点设计商标,又要完善商标管理体系,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及时申请注册新商标,防止他人恶意抢注,为日后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等合法维权铺平道路。

    千万次宣传教育不如一次法律制裁,此次对恶意抢注“冠军”商标行为依法驳回申请、及时给予处理,倒逼更多企业自觉恪守法律底线,震慑体育赛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徐海)

[责任编辑: 李东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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