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有关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称:“某材料公司是主要从事硬石膏矿开采的地下矿山企业,属于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高危企业,但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责任险脱保。”2026年1月1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9月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23年9月7日零时起至2024年9月6日二十四时止;2025年3月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25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6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而在2024年9月7日零时起至2025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该公司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9.1万元。
专家评析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高危行业企业分散生产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属于地下矿山企业,但其在2024年9月7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