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职责,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在科技创新、经济发展、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等领域密集发力,以一系列高质量立法成果,构筑起服务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法规制度体系,为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贡献了人大力量。
优化法治供给
引领创新发展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坚持科技打头阵,下好创新先手棋,需要构建支持创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法规制度体系。2025年省人大常委会聚焦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不断优化法治供给,助力生产力向“新”提“质”。
2025年9月1日,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同步施行。这是长三角首部以协同立法的形式、针对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制定的法律性问题决定,标志着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在明确以科技创新引领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共同目标的同时,此次协同立法也兼顾了各地“小诉求”。“我省将沪苏浙皖合作高水平建设国家实验室和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写入规定,希望借助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龙头带动作用,强化安徽创新优势,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参与安徽科技创新,提升安徽的创新能力。”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数字经济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2025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决定将数智技术融合、数据资源共享、核心产业集聚等重点任务上升为制度规范,为破解数字经济发展的卡点堵点问题提供了法治方案。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与实际需求不适应、协同保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加快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于去年7月审议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草案立足我省实际,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作了详细规定。
科学技术协会是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去年我省启动了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修订工作,围绕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架构及服务保障科技工作者、青少年科技教育、科技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等方面予以细化完善,将为发挥全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作用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
回应社会关切
破解现实难题
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好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省人大常委会用一部部法规给出了答案。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是社会关注的话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腰”,安徽为他们“量身定制”了一部法规。
2025年7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当时,国家层面尚未开展专门立法,相关上位法也无明确修改计划,我省先行把国家部委的政策意见、司法案例的裁决原则、实践当中的经验做法等上升为法规制度,成为国内首部专门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这既是努力解决新形势下新问题的现实需求,也可为将来国家立法做一些积极探索。”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决定直面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难、“最严算法”导致过度劳动、恶意投诉甄别处置难等问题,明确了针对性措施,为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了法治支撑。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守护生态环境,法治是最有力武器。针对我省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力度有待加强、局部地区超采和污染等短板不足,去年9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对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织密扎牢我省地下水保护管理的“制度网”。
体育是人民群众健康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应我省体育事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1月修订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实施办法明确政府应当积极申办、承办重要体育赛事,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赛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创建安徽体育赛事品牌。
修订法律援助条例,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修订拥军优属条例,细化抚恤优待举措,强化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帮扶政策落实……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从人民群众的关切处开展立法工作,用一项项立法成果,助力破解现实难题,促进社会善治。
提高立法质量
确保务实管用
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综合运用立改废等立法形式,着力增强立法的针对性、精准度和实效性,为美好安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是确保立法质量的重要方法论。2025年12月1日,随着《安徽省开发区条例》正式施行,原《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两部法规的“新老交替”,是省人大常委会以立法服务全省改革发展大局的生动体现。
《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2004年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在创新驱动、产业集聚、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开发区发展的需要。
为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和改革创新提供法治保障,我省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了《安徽省开发区条例》。新条例将实践中各种类型的开发区,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均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实现统一的制度规范。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必须与时俱进。因应改革发展所需,我省多部“不合时宜”的地方法规被集中修改或废止。去年1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作出修改,废止《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
2025年,是我省所有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10周年。为地方立法质量保驾护航,省人大常委会严格落实备案审查职责,审查批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32件地方性法规;接受报备各类规范性文件156件,其中,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107件,省直管市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12件。
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省人大常委会对法规的政治性、合法性、人民性严格把关,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检验,每一件法规都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记者 范孝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