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监督和规范全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近日,安徽省药监局全面修订并印发实施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简称《裁量基准》)。
坚持法制统一
《裁量基准》的设定,全面涵盖现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事项,同时充分吸纳《行政处罚法》《裁量规则》《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中有关裁量因素规定,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为规范行使裁量权提供法治保障。
突出便捷适用
新修订的《裁量基准》延续以往相对独立体例格式,内部逻辑结构遵循“总则+基准+附则”的形式,便于执法办案使用和后期修订。“总则”部分规定了制定依据、从重情形、从轻减轻情形、情节严重情形等通用内容。“基准”部分,逐条对行政处罚事项裁量阶次按照从重、一般、从轻、减轻的顺序进行了划分并附有处罚依据,便于引用时对照。“附则”部分规定了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要求等事项。
聚焦执法需求
针对当前药品监管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新修订的《裁量基准》进行了积极回应。一方面,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领域,坚持“四个最严”要求,保留了10%的最低处罚限度;而在化妆品监管领域,则创新性地采用了“3+x”模式,设定了低于10%最低处罚的适用条件,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为解决“类案同罚”问题,《裁量基准》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裁量基准,确保执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此外,《裁量基准》还首次明确了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判定要求,为药品执法过程中的困惑提供了明确指引。(石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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