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不再限制业主增购车位-新华网
新华网 > 安徽 > 正文
2024 06/21 16:33:03
来源:新安晚报

合肥不再限制业主增购车位

字体:

  6月20日,记者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该局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后的政策中开发项目竣工交付后的时间和公示期缩短了,并进一步放宽了对增购车位(库)数量的限制。这也就意味着业主可根据需要增购车位(库),而不再对增购数量进行限制。

  建设单位不得拒绝业主承租车位

  通知要求,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非住宅项目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将车位(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这种情况业主可增购车位

  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3个月后(以项目或组团批准的规划总平图为准),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1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根据需要增购车位(库)。

  非住宅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3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在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个月后,可整体转让配建车位(库),受让方应为从事车位(库)运营管理的企业,且必须遵守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对象等相关规定。

  出售、赠与只能转让给本小区业主

  通知明确,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库)买卖合同。购房人购买的专有产权的车位(库),经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受让人应为本项目业主。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依据清算决定未售车位(库)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车位(库),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车位(库)。

  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销售的车位(库),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物权登记。该通知自2024年6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房〔2018〕3号)同时废止。(记者 徐琪琪 实习生 郑兆琪)

 

【纠错】 【责任编辑:钟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