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药监局和海关总署共同发布公告,同意增设合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公告指出,增加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合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合肥空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承担合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公告明确,自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合肥空港口岸进口。
下一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公告,全面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切实发挥药品进口口岸作用,保障人民群众进口药品质量安全,为服务安徽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石跃新)
【纠错】 【责任编辑:周雨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