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价格行为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督促引导经营者与收费单位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创建一流营商环境,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规范》明确了10种可以实施价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的情形,包括尚未构成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价格、收费举报问题集中或者呈上升趋势时;价格、收费政策出台或者变动时;季节性、周期性价格或者收费行为发生时;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价格舆情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行政指导的其他情形。同时,《规范》确定了发布公告、行政指导会议、书面提醒、约谈告诫、其他方式等行政指导方式。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将运用行政指导解决价格监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督促引导经营者与收费单位规范价格行为,防范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促进长效监管、和谐监管,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记者 彭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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